第十条 凡符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北京市通信行业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需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先填写《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入会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颁发《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证》,并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论坛及交流活动;
(二)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学术会及技术业务培训;
(四)协会组织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